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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博士”理解有误 ,“全员核酸检测”于法有据
来源: | 作者:丁云 | 发布时间: 2022-08-01 | 1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知是否愚人节的玩笑,4月1日一早,多个微信群里有“预防医学博士”电话咨询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录音,还有朋友来问这个录音关于全员核酸检测违法的说法是否成立?初听时以为 “预防医学博士”言之凿凿,但就跟录音中的接线员一样,细一品总觉得不对但又不知道怎样解答反驳。鉴于 “预防医学博士”的言论挺具有迷惑性的,有必要从法律上详加分析,以正视听。

一、全员核酸检测与疫区划定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关系



“预防医学博士”说政府没有划定疫区就实施全员核酸检测措施是违法的,其实全员核酸检测与疫区划定是没有法律逻辑关系的,并不是只有划定疫区才能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根据本条规定,全员核酸检测作为传染病防治的一种具体措施,是否开展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关键看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预案的规定,与疫区的划定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关系。


二、疫区划定与出入隔离和出入检疫有关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嘉兴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宣布的“三区”划定,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定中对疫区的具体划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划定疫区的法律效力在于区域隔离控制和疫区出入卫生检疫。


三、“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不是禁止一切人群聚集,具体应依政府公告的要求执行



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作为紧急措施的“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并不是禁止一切人群聚集,而是授权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的预案和实际疫情防控需求,制订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具体要求,经公告后生效实施,比如停止举办50人以上会议、婚宴、宗教场所仪式活动等等。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对政府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第四十二条授予政府的权利限是 “限制或者停止”“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如果是一概不允许就不存在“限制”一说,直接停止就是了,会议也不存在50人以上以下的规模要求了,那岂不是连疫情防控会议也不能开了吗?这种显而易见的道理,不言自明。


四、间距不足“一米线”是个体执行技术规范不到位而不是检测行为违法



疫情防控要求在核酸检测排队时要遵循一米的安全距离间隔,如果不遵守,可能造成排队人群交叉感染的风险,这是疫情防控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所难免。这种排队间距不足“一米线”的违反规范行为,是排队群众个体执行防疫规范不到位,这种群众的无意识行为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制条款,所以不能认为群众个体违法,更不能把安排群众核酸检测的政府行为视作违法。当然,如果管理严重混乱导致生成重大交叉感染事故发生,那也是追究具体负责组织检测的相关人员的玩忽职守责任,而跟安排核酸检测的疫情防控措施本身无关。
疫情当下,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防疫工作毋庸置疑,提出合理化建议虽然也是体现公民责任的善意表达,但仍希望全体社会成员能厘请误解,凝聚共识,共同携手取得抗疫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