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宣传《民法典》热点法律问题,嘉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特长,通过96871企业服务直通车平台,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全市共17家律所、30多名律师参与录制100个法治微视频,为群众赠送“普法惠企便民大礼包”。嘉兴律协开设“普法惠企便民大礼包”专栏,每天推送一期,微视频内容涉及合同纠纷、权益侵害、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所有案例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通俗易懂,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概要:保理合同
第四个问题:民法典规定了保理合同,是不是意味着每个公司都可以做保理业务?
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 常远良律师:保理合同是我们民法典新增的一个点,保理实际上是一个特殊的融资手段。我国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一定的区别,特别是保理合同中的新债权人即保理人具有特殊性,所以说对保理人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我们国家,目前虽然国家此前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中没有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但各地实践中,许可也是必要的。近几年来,国家已经释放出对商业保理进行监管的信号,包括我们国家的银监会也发布规定,明确新设审批的监管措施。包括我们北京市、上海市也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所以说对保理合同的主体,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