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股权纠纷典型案例|突破合同书面不利约定 破解商事对赌回购疑难案件
来源: | 作者:德尚律所 | 发布时间: 今天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商事投资领域,对赌协议是资本合作中常见的风控方式。多数情况下,书面协议条款对创始股东约束严苛,若无专业法律研判,当事人极易承担高额赔付责任。为厘清对赌纠纷司法裁判逻辑,归纳同类案件抗辩要点,本文结合吕秀花律师办理的经典对赌回购生效判例进行实务解析。该案中,合同书面条款对创始股东不利,律师依托精细化取证与独特办案思路,最终实现逆势胜诉,为当事人免除近200万元回购债务,也为同类商事股权争议处理提供了可靠实务参考。


案情回顾:书面条款不利,当事人面临败诉风险

该案为合伙投资经营引发的对赌回购纠纷。涉案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为酒吧经营,协议约定由创始股东负责实际经营管理。为保障投资收益,双方增设业绩对赌条款,约定若特定期限内门店经营利润未达标,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股权,并全额返还投资款项。

门店开业后仅短期正常经营,投资人在未取得经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更改经营业态,将原有酒吧改造为其他经营业态,同时主动参与门店实质性经营工作。后续,投资人以业绩未达成协议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责任。从书面合同来看,对赌条款约定清晰,当事人败诉赔付风险高。


办案思路:跳出字面条款,深挖案件底层法律逻辑

案件办理过程中,吕秀花律师并未局限于合同字面条款进行被动抗辩。结合商事纠纷办案经验,律师精准判断本案胜诉关键不在于业绩结果,而在于交易本源、经营控制权以及缔约基础。

庭审阶段,吕秀花律师提出完整抗辩逻辑,她认为:各方缔约基础为酒吧经营,投资人擅自改变经营方向导致合作目的灭失,创始股东同意签署回购条款的基础不复存在;协议原意是投资人仅出资不参与经营,但本案中投资人实际管控门店运营,属于根本性违约;门店正常经营周期短,后期经营方向完全改变,无法客观区分亏损成因系创始股东经营原因或后期投资人经营原因,单方要求创始股东承担回购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评析:法院采纳被告答辩意见,案件逆势胜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全盘认可了吕秀花律师的抗辩观点。法院判决认为,案涉合作初衷为经营酒吧,在未经创始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经营方向,股权回购的法定条件并未成就;投资人实际深度参与经营管理,其主张创始股东全额回购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专业总结:商事诉讼办案思路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中,书面合同条款看似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吕秀花律师凭借成熟的商事办案思维,跳出常规诉讼逻辑,不以业绩结果争辩,而是直击缔约目的、经营控制权等核心要点,推翻不利合同约定。该案也充分印证:在复杂股权纠纷中,机械套用法律条文难以实现胜诉,科学的办案思路、精准的证据挖掘、严密的逻辑推演,才是破解商事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