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70天前 | 2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邰胜、陈喜昌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名为“顶上空间V5”的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委托公证处对购买产品及收货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其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等,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邰胜、陈喜昌律师接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提出代理如下代理意见:

    1. 本案中, 淘宝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本身,所有信息均是由卖家自行上传,对因商品信息发布或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淘宝会员自行承担,因此,淘宝公司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 淘宝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客观上没有明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可能具备这一能力。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专利权,在权利人投诉、起诉前,平台方无从得知,故对卖家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一方面, 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公司在收到投诉后,在合理期限内,检查了涉诉侵权信息,已经将侵权产品信息删除。因此,平台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判决淘宝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