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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的流程和技巧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3-31 | 2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讲人: 刘昕                        

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

 

一、如何接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1.首先应倾听犯罪嫌疑人家属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以及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应给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和意见,具体如涉嫌刑拘罪名的构成以及量刑意见。( 当然在家属来之前,最好能知道涉嫌的罪名,可以就所涉本罪名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罪名的犯罪构成、量刑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家属的陈述做些初步的分析判断, 这样容易建立与家属之间的信任度。

2.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家属沟通的时候,要进行一个风险预见性的告知,你首先要告诉家属,目前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建立在他的陈述的基础上,在未见到本人和事实证据材料前,都只是推论,最终还要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次要告知案件的流程和所需的时间。特别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更要把公检法办案的流程和所需的大约时间进行告知。(同时也要告知律师在一个阶段可能会见的次数),以使家属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心理预期。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的工作

1.保持与侦查人员的联系,了解案情和案情的进展,在见侦查人员时取得与侦查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询问案件的进程。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依据案情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明确除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侦查机关均不得拒绝律师会见。

3.如果认为案件有争议,特别是案件可能涉及无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则需要在批捕阶段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加强与批捕检察官的沟通,说服检察官,最好能够争取案件不予批捕,(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批捕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如果案件不予批捕,则意味着案件很有可能在公安结案或者在检察阶段以不起诉结案。

4.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是否还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还有一个程序可以进行操作,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新刑诉法第95条有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具体规定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如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达成后可以向检察院的监所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程序直至审查公诉阶段都可以提出。

 

 

三、审查公诉阶段

1.抓紧阅卷,仔细查阅卷宗是辩护律师的最基础的工作,建议在阅卷的时候帛作阅卷笔录,从中发现漏洞,把握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首先要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考量,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一切情形,如无罪、罪轻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犯罪等,是否有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其次要换位思考,从公诉人的角度考虑案件,他如何指控,指控的依据等。从而发现矛盾,疑点,从中分析哪些是合理的,符合逻辑和判断,找出辩点。

2.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如有罪无罪,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建议与检察官加强沟通,最好能够说服检察官不起诉,或者变更罪名或者减少罪名。但不建议就事实部分特别是具体证据提出意见特别是言词证据,因为可能会成为检察官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反而给侦查机关弥补或者重新制作笔录的记会,这样律师反而容易陷入被动。关于这部分的意见建议在法庭上陈述。(三类案件需提交:不在犯罪现场证明、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神病人的三类证据。)

3.加强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沟通,也能够发现案件的疑点和对他有利的情形,同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明白清晰你的辩点所在,这样才能双方配合好,使辩护的目的才能达到。这个需要多次的见面和沟通才能达到。

 

 

四、审判阶段

–     辩护律师所有前期的工作都是为了开庭做准备:

1.刑事辩护律师的气势很重要,不能懦弱和胆怯。案前准备要充分,准备越充分,案件的辩护就能发挥的越好。

2.在庭审前要与自己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庭审的程序,沟通你的辩点,回答的要点等,做到你和他都要心中有数。

3.在交叉询问要有发问提纲,也要有发问技巧。特别是跟自己的辩点紧密联系的,要有发问提纲。对自己一方的发问,要与被告人沟通好,他的回答应该在你的预见范围。否则反而陷入被动之处,在公诉人发问结束后,也要注意当事人的答复,就不清晰不明确的回答,将不利的回答扭转。

4.抓住对己方有利的,模糊和回避处理不利的。辩点有明晰,特别是辩点足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案件的量刑,要进行充分的论述。辩护的重点要突出。

5.事先必须要有辩护词,可以随着庭审进行的调整。

五、特别程序(后期主讲):

–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附条件不起诉(一年以下,6个月以上的考验期)、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