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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尚所开展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讲座
来源: | 作者:吴天宇 | 发布时间: 2023-11-18 | 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14日晚,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讲座,主讲人为吴天宇律师,吴律师以案例分享的方式讲述了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中的经验。

案例:

   2023年1月1日,原告张大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王小,请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万元(提问:利息如何计算)。

事实与理由:

(1)2021年1月1日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现金10万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载明“今向出借人_____借到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日。借款人签字:王小”。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2)2021年3月1日,被告第二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因资金紧张便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在每月的1号归还原告1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有5万元未归还。

(3)2021年10月1日,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此次借款的方式是被告通过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刷pos机套取原告信用卡里的资金49995元(5元系手续费,为使讲述方便,视为5万元)。

综上,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争议焦点一:

  张大作为借条持有人,是否为实际出借人?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二: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争议焦点三:

  原告信用卡的刷卡记录与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在时间和金额上存在高度吻合,法庭能否认定信用卡套现的钱流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在实务中,出借人仅有信用卡对账单和对方的银行流水,法院一般是不认定该款项为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