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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劳动碰瓷”现象简析和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王晓悦 | 发布时间: 2023-03-30 | 1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碰瓷”是什么?

  “劳动碰瓷”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其主要指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在针对企业维权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劳动碰瓷”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后以用人单位违法为名索要双倍工资等现象。


产生“劳动碰瓷”现象的三大原因:

  1.劳动者对劳动法愈加了解,维权意识增强,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固然值得支持,但一些人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维权牟利,导致劳动者维权的路子跑偏,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

  2.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被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维权成本低、收益大的特点使得“劳动碰瓷”低成本而高收益;

  3.归根到底,产生“劳动碰瓷”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劳动碰瓷”的行为有可能存在于企业用工的每一个环节,但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订立劳动合同阶段、缴纳社会保险阶段和解除劳动合同阶段。依法合规用工,才是防范“劳动碰瓷”的根本手段。今天,我们跟邰律师一起,通过以下案例了解订立劳动合同阶段的“劳动碰瓷”现象,来看看有什么启发吧


案例一

  瓯海区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监督的过程中,发现2013年至2018年,谭某对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二审案件达80余件,诉讼内容几乎一样。谭某明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借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尔后在短时间内采取无故迟到、旷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故意寻衅与工友发生纠纷、斗殴等手段,达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目的。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途径,获取17家企业的二倍工资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共计7万余元;向其余22家企业提起的索赔诉讼因被法院发现涉嫌恶意牟利,不予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而未得逞。

谭某每每在其被企业辞退后,都会以短信的方式向企业发送讯息,以看似温和、为对方着想的口吻,意在说服企业同意调解并放弃请律师。一些老板会抱有“请律师起码要花七八千元,给他几千元息事宁人”的想法,同意谭某建议。谭某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设套恶意牟利的目的非常明显。

提示:

  固然“劳动碰瓷”性质恶劣,但本案中公司管理都存在漏洞。用人单位之所以会被谭某有机可乘,是因为人事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系统的人事用工流程和制度,没有重视企业用工合规和防御体系的建立。


案例二

       毛某和时某(女)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时某、毛某进入浙江亨达公司工作,按照亨达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新入职劳动者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做的。公司人事在用工当月中旬提供劳动合同让毛某、时某签订,但二人说要带回去看看,并未当场签订,过了几天才提供已签有名字的合同给公司。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没有和他们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裁定,亨达公司支付了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两人胜诉的原因就是,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们的,而法律规定单位须就签名的真实性举证,亨达公司因无法对此举证导致败诉。

  二人9月24日离开亨达公司,9月29日,毛某、时某无缝衔接又进入温州圣蓝公司工作。次月16日,故伎重演,毛某、时某在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让他们签名时,也没有当场签署,然后过几天向圣蓝公司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毛某、时某于2016年9月底离职,二人以圣蓝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二人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公司报警案发,温州市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时某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他们所写的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且数额较大,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该对夫妻。

提示:

  毛某和时某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如果一些劳动者不存在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很难说其违法,而用人单位一旦败诉,由于劳动纠纷的高传染性,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纷纷有样学样,那么对企业来说是个巨大的麻烦,很可能因为自己用工的不规范,付出较大的代价。所以企业要练好内功,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建立好用工风险防御体系。


案例三:

  何某多年来一直在江苏常州工作谋生,仅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的两年间就一口气换了4家单位。两年来,仅与4家企业,何某就打了十多场官司,其诉讼主要涉及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作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其正常诉求,法院也均一一予以支持。但何某与第4家东家常州诚明公司的官司除了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诉讼请求,就是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49652元。

  何某说他于2019年5月12日至11月29日期间在诚明公司工作,从事的岗位是勤杂工、装卸工。他在诉状中列举了诚明公司的违规行为,称他入职期间诚明公司一直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基本工资也未结清,直击诚明公司的软肋。

  诚明公司称,5月底曾提出要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此时何某提出自己不确定做多长时间,所以签合同的事情就此搁置。

  诚明公司还描述了一个事实,当地武进区劳动用人名册中已将何某列为不诚信人员。

  关于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何某自 2018 年以来,曾多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分别在4家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起诉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何某对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工资以外的经济利益。何某屡屡实施上述行为,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主观上的故意。

  法院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支付两倍工资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也就是劳动者,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原告多次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索赔金额均多达数万元,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何某要求常州诚明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碰瓷”,恶意利用二倍工资规则,向用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充分尽到了诚实磋商义务,积极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未因异议等事由搁置订立,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否则有违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但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无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因存异议搁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在时效内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用人单位将会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当劳动者故意拖延、不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一定要懂得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针对不签合同导致的“劳动碰瓷”,企业注意点:


  首先,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当机立断,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法支付其实际工资,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请工会人员到场见证,彻底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其次,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这是用人单位预防劳动争议的基础性工作。证据是劳动争议的基石,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凡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都应当作为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点,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的管理。劳动合同领取要本人登记,可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避免张冠李戴。如果不是亲眼看到劳动者当面签署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返还给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上,要求其本人再次当面签字确认。证明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避免劳动者虚假诉讼。

  综上,针对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劳动碰瓷”现象,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规范用工,构建和谐良性劳动关系,建议做好如下几点:

  1.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好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对劳动合同原件的借阅查看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存放室装上摄像头,监控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补全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材料,如劳动者的入职信息登记表、入职录用审批表、转正申请表、谈话记录表等。上述材料可作为劳动者人事材料,由劳动者签字后进行保存。 万一在用工期间劳动合同原件丢失,上述文件可作为证据提交,只要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3.入职时,劳动者先面签合同,再走盖章流程;拒签的,不予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进行面签,防止他人代签。在劳动者签完名后让其按捺手印,以防签名无法鉴定;

  4.自备签字笔、当面签,且签正楷字;

  5. 避免空白合同(避免期间不全、虚假陈述等问题);

  6.所有人员必须有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劳务协议、身份确认单等);

  7.加盖骑缝章时,我们建议盖章方法应该是:一、盖章时盖在手写部分形成墨迹与印文的重叠;二、同期其他文件加盖公章作为检材备案;三、选用能溶于形成时间测试剂的油墨。另外,仅仅加盖骑缝章还不一定能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建议劳动合同文本每页都要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名;

  8.建立台账,随时准备续签;

  9.分开保管进保险柜;

  10.注意收复印件的方法—让劳动者在复印件上签名:“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某某提供”,将复印件变成原件;

  11.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从而筛选出符合公司要求的劳动者,将“劳动碰瓷”者挡在门外。一般而言,有以下四种背景调查方式:法院诉讼数据查询,向上一家电话核实,要求出示离职证明,要求应聘者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