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News information
在自家鱼塘电鱼是否构成违法
来源: | 作者:郜嘉男 | 发布时间: 2023-02-28 | 1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一则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公安罚款500元的新闻冲上了热搜,热心的吃瓜群众纷纷在社交媒体下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

据悉,事件的起因是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一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中电鱼并通过网络视频炫耀,后被热心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以违反《渔业法》第三十条为由,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廖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公安机关做出处罚的依据为《渔业法》第三十条,其原文为“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单纯从这一条文出发,好像廖某某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我们理解适用法律时不能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渔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结合本案,廖某某是在自家鱼塘电鱼,因此不属于上述《渔业法》规定的任一场景,因此公安机关不能以《渔业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对廖某某进行处罚。
据悉,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已撤销了对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全额退还了罚款,派出所负责人也已向当事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虽然本案中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不构成违法,但电鱼属于一种极其危险的捕捞方式,如果电鱼时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电鱼会对生态造成重大破坏,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哪些情形属于《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呢?】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