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购货等情形下,由第三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较为普遍,有时甚至有多个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当然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那么,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呢?

近日,我所朱城律师在“青年律师特训营——多人担保相互追偿权问题研究”专题讲座中,从担保人追偿权的法律演变、权利来源等多个方面阐释了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共同担保规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条件地承认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这里的有条件承认是指,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原则上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特殊情况下,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追偿。
可以追偿的情况具体包括:
(1)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3)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4)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