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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法雨春风‖嘉兴律师以案说法为您答疑释惑——“普法惠企便民大礼包”百个微视频集锦(93)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4-01 | 1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为进一步宣传《民法典》热点法律问题,嘉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特长,通过96871企业服务直通车平台,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全市共17家律所、30多名律师参与录制100个法治微视频,为群众赠送“普法惠企便民大礼包”。嘉兴律协开设“普法惠企便民大礼包”专栏,每天推送一期,微视频内容涉及合同纠纷、权益侵害、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所有案例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通俗易懂,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概要:商业秘密的风险提示

93个问题:是一个关于商业秘密的风险提示案例:通业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企业。通业公司通过与客户长期联系接洽、寄送材料,花费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包括天津大荣、针山、木口、水田等七个日本客户在内的一批客户名单,且该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除业务联系员及特定领导外,其他人无法获取。王某原系通业公司业务员,直接负责该公司与以上七个日本客户的外销业务,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客户信息。20013月中旬,王某从通业公司离职后于20015月与其兄长王志某成立了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2001年华交会开始,王某开始以熙和公司名义直接与上述七家日本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贸易手续。通业公司认为王志成、熙和公司、俪桑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志成、熙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24万余元,王志成、熙和公司、俪桑公司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通业公司涉案客户名单。  结合案例谈一下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维权问题?
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杨思纯律师:商业秘密在民法典中被明确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予以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202091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加以保护,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本案中,通业公司在长期接洽中形成的客户名单,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且并非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取,公司同时对该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除业务联系员及特定领导外,其他人无法获取,该客户名单可以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更好地保护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与可能接触特定信息的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好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违约金数额;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特定信息建立相应保密制度;在员工离职时,应当做好相关信息存储设备的交接、清理,涉及到客户信息的可以对所涉客户通知说明相关员工的离职情况。